暨南大学人文社科纵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事业,使人文社科项目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研究成果质量的提升和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以“搭大平台、组大团队、拿大项目、出大成果”为出发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暨南大学人文社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以项目课题为对象,以课题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课题组织、管理、研究及开发活动。
第三条 纵向项目指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指南、招标文件、通知等,由社科处组织申报,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其所资助的经费为纵向经费。
第四条 项目管理实行课题主持人负责制,课题主持人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处于主体地位,在批准的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对完成课题任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管理
第五条 凡属社科处组织申报的各类项目,经审查后方可签署学校推荐意见,由社科处承担项目的监督检查及经费管理任务,并提供相应的信誉保证。
项目批准立项后,社科处及时通知课题主持人。课题主持人须在接到项目批准书(通知书、合同书、协议书)后的一个月内,明确课题组成员分工,落实研究任务,启动项目研究,同时填写《暨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开题报告书》交社科处备案。非社科处组织申报的科研项目一经批准,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申请书复印件、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交社科处备案,并督促经费拨入学校账户。社科处据此建立项目档案,作为业绩考核、津贴发放、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课题研究的分级情况必须在合同或任务书中明确,不得自行分解或随意变更。对于省部级(含省部级、广州市)以上的重大和重点项目,根据项目主持人申请报学校审批。一般实行“课题-子课题”两级管理的子课题的认定:
(一)原则上只设下一级子课题主持人;
(二)按获批申报书中所设子课题设主持人;
(三)团队项目视实际参与的核心成员数而定;
(四)若计划部门中无子课题要求时,原则上不设立子课题。如有需要,国家级重大项目最多可设3个;国家重点、教育部重大、省社科重大项目最多可设2个;其他特殊情况,由社科处根据资助经费进行认定。上述子课题主持人名单,应由项目主持人在项目下达后在社科处填写《暨南大学科研项目开题(任务书)报告》时正式确定。
第七条 实行两级管理的课题,由课题主持人与二级课题主持人签订课题分级责任合同,并报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备案,责任仍由总课题主持人承担。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课题获得立项后,课题组应按既定计划,按时按质展开课题研究,研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一)合理编制课题研究经费支出预算;
(二)科研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项目申报预算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不超支、不挪用;
(三)确保研究课题顺利进行,按质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四)确保课题研究分工明确,成员利益分配合理;
(五)努力培养青年教师和研究骨干;
(六)按规定编报课题研究经费决算,并提供经费明细清单。
第九条 课题的研究实施进程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课题主持人对课题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主要研究内容调整、课题组研究人员变动、项目名称改变、成果形式改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课题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院和社科处书面汇报,学院及学校两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课题下达单位汇报。
第四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验收
第十条 课题主持人应根据下达部门的要求,及时开展研究工作,定期接受中期检查。学院将依照各资助渠道的项目管理规定和项目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责任书)的内容监督课题按计划执行,协调解决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社科处每年安排一定时间,对部分课题有重点地进行检查,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凡无故不接受课题检查,不按时提交检查报告书或课题自立项以来一年内未开展任何研究工作的课题,将通报批评,严重违规者将冻结该课题研究经费,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为促进课题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项目主持人和各学院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课题监督和管理。各学院负责检查课题研究进展和课题组工作情况,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服务,为课题顺利实施提供人员、时间和条件保障,社科处负责监督和抽查。
第十二条 我校承担的课题须按期结题,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项目,课题主持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2个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社科处,在征得有关课题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延期结题只能申请1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在项目延期执行期内,课题主持人不能申请同类新项目。
第十三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主持人及课题组应认真准备并及时上报总结材料,一般应在研究计划到期后1个月以内提交结题、验收或鉴定材料。
第十四条 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等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项目来源及批准号,否则验收时不予承认。
第十五条 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取得任何研究成果或不按时报送结题材料,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报告的课题主持人,自应结题年起两年内不受理其各级项目申请,并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对违背科研工作者行为准则的不良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一经查实,将按照我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校外合作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对第一主持人为非我校科研人员的项目作如下认定。
(一)对承担的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可视同该级别项目的一般项目(如国家重点项目的子课题等同于国家一般项目),如无明确规定的,只认可申请书前三名。
(二)对参与的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国家级、省部级一般项目的参与者,我校只认可前二名。
(三)对是否为重大、重点项目,以社科处的认定为准。
以上所有项目的认定,均需有相关申报材料和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批件,若为项目开展过程中的调整,则需课题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的证明。
第十八条 以上科研项目的认定,均以该项目的科研经费按如下标准,足额划拨至我校为准;如项目经费分批拨入,则以经费足额拨完后的当年认定该项目,不拨入经费或拨入经费不足的项目,一概不予认可。
(一)对承担的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要求拨入我校的经费不少于课题总经费的1/5。
(二)对参与的重大、重点项目子课题,要求拨入我校的经费不少于子课题经费的1/4。
(三)对参与的国家级、省部级一般项目,要求拨入我校的经费不少于课题经费的1/4。
第十九条 原则上,我校对已在项目负责人单位扣除管理费的纵向项目,不重复提取管理费;对已在外校扣除管理费和税的横向项目,不再提取税款,但应将扣除管理费的证明和完税证明提交社科处和财务处。横向项目还需同时报送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条 对我校科研人员为第一主持人的合作项目,立项时已计划向第三方合作(协作)单位转拨研究经费的,需提供经费转拨批件、项目合同、合作协议,经社科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核批准后方可转拨,转拨的合作(协作)经费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经费的20%;对申报时未有计划,立项后才提出转拨经费的,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六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按时、高水平完成高层次课题的项目主持人予以奖励。
(一)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重大攻关、省社科基金、教育厅重大攻关项目结项鉴定为优秀的,奖励10000元;
(二)国家社科基金重点、一般和青年项目,结项鉴定为优秀的,奖励5000元;结项成果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或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成果已获结项优秀奖励的,不追加此项奖励。
(三)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规划及国家其它部委重大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结项鉴定为优秀的,奖励2500元。
第二十二条 社科处每年年底集中审核结项情况并向学校提交奖励申请,经审批后统一发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与各项目主管部门执行的管理办法有抵触,以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社科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