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人文社科横向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人文社会科学横向项目的管理,鼓励和支持本校教师积极承担横向项目,推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为地方和国家服务,提高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服务社会的能力和水平,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包含的人文社会科学横向项目是指除纵向项目以外的所有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含社团法人等机构和组织)等委托研究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暨南大学文科各院级单位、各直属教学、科研单位及各职能部门的在编人员。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暨南大学社科处作为学校文科科研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与项目委托方签订项目合同。
第五条  项目合同签订前,项目负责人应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法人地位、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法人营业执照、资信情况等有关证明文件,验明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第六条  凡我校教师承担的横向项目,均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项目委托方签订合同文本,合同必须条款完整,内容清楚,指标明确。
第七条  合同的签订程序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单位就项目研究的有关内容达成协议后,根据合同标的情况填写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负责人将合同书一式6份,交社科处审核无误后,由社科处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三)由社科处统一办理合同的认定、登记等事宜。
第八条  横向项目的研究经费按合同金额划入学校指定账户后方可确认正式立项。

第三章  中期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开展研究工作,保证课题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条  若项目中部分任务需委托第三方完成,必须写入合同当中,或再另行签订合同,交社科处备份。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相关的来往信函、传真等文件均属于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处理并整理、保存上述资料。
第十一条  合同履行中需要变更或中止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中止或变更的申请,经社科处审核同意后提交签约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书面协议。不得随意修改、变更或中止合同。

第四章  项目结项

第十二条  横向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委托方出具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价意见及同意结题的证明并填写《暨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横向项目结项申请书》,送社科处备案。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结项后,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办理经费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  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申请仲裁或诉讼的,应及时报社科处。凡需支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从该合同的任务经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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