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人文社科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3/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校人文社会科学科研事业的迅速发展,规范文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文科科研管理水平,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更好地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经费包括:
(一)纵向项目经费;
(二)横向项目经费;
(三)境外及国际合作项目经费;
(四)校级科学事业费;
(五)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第二章  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纵向项目指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下达指南、招标文件、通知等,由社科处组织申报,并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其所资助的经费为纵向经费。校级科研项目参照纵向项目执行。
第四条  学校参与外单位联合申报,且经费由外单位拨入学校的纵向项目,参照《暨南大学人文社科纵向项目管理办法》进行认定,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原则上作为横向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制订的经费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的要求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纵向项目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制管理。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费预算执行。确实需调整预算中的开支计划的,须通过社科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为保证项目经费合理使用,每个纵向项目原则上只办理一个经费卡。符合《暨南大学人文社科纵向项目管理办法》中设立子课题要求的,可以提出办理子课题经费分卡申请,并参照相应管理办法办理分卡。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经费使用范围的纵向项目、校级科研项目,编制经费预算时按照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参考如下科目: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含接待费及通讯费)。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校内科研项目不设管理费)
第九条  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提取4%的管理费。
第十条  凡用项目经费支付外单位的科研协作费,外拨经费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应提交协作合同,5万元以下的由社科处和财务处联合审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社科处和财务处联合审批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一条  经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同意终止或撤销的项目,经社科处和财务处核准后,将结余经费退回项目主管部门,或转入社科处作为预研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表,经社科处、财务处及审计处审核后由社科处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在研期间应根据预算合理安排各项开支,项目结题后的剩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经批准留用的结余经费,可选择如下办法之一办理结账手续:
(一)剩余经费转为自选课题,用于课题的续研或预研,不扣管理费,不纳入考核体系,可参照横向经费使用办法支出。同一课题负责人多项结题经费应合并作为一项自选课题经费。校内经费除外。
(二)剩余经费按照项目组劳务酬金(含税)85%、学校15%的比例分配(学院不提费用)。
第十四条  凡经费不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的科研项目,不纳入科研工作量考核,不作为职称晋升依据。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调离学校的,经费原则上不拨出,可以由课题负责人委托一位课题组主要成员完成剩余工作,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移交手续;因公出国等原因暂时离开学校六个月以上的,须指定一位课题组主要成员作为临时负责人,经社科处同意后办理临时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如实填写所承担的各级各类有关财务报表,学校对科研经费有检查与监督权,视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对不按预算使用经费者,需在短期内予以纠正,并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经费指除纵向项目以外的所有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含社团法人等机构和组织)等委托研究的项目所获得的经费。境外及国际合作项目经费,如委托方没有规定经费使用范围的,视同横向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校经费学校提取4%的管理费,2%的资源占用费。合同明确规定经费使用范围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原则上不限制报销种类,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
(二)课题组在不影响课题完成并与学校签订《项目进展保证书》,确保项目能顺利结题的前提下,可从横向科研经费中提取不超过到位经费40%的现金(个人所得税自付);
(三)到校经费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可设立分卡,分卡经费原则上占总卡经费的20%以上的,经社科处确认,予以开设经费分卡。申请分卡的设立必须是一次性的,所设分卡不得再开设任何下一级分卡,不独立计算工作量。
(四)凡为横向项目争取到社会资金立项的非项目组成员或机构,可从项目经费中合法获得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由项目负责人与中介服务方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交社科处备案。
第十九条  鼓励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科研设备和共享。凡用横向项目经费购买单台价格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共享设备、数据库、案例库,学校退回对该购置款所提取的4%管理费,用于该设备的维修运行。
第二十条  根据研究需要,如需向外转出的合作经费,应提供与受托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明确合作内容、经费及成果归属等项目,报社科处批准后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结题经费可转入自选课题经费卡,或按照项目组劳务酬金(含税)85%、学校15%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学校科学事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社科处以各学院上年度的科研经费数额、学术活动、成果产出及各学院规模为依据,按年度下拨到各学院,由学院主管科研工作院长统一负责管理。主要的开支范围:
(一)院级学术交流;
(二)项目组织论证费、项目组织评审费;
(三)项目申报查新费;
(四)院级科研管理人员业务培训费;
(五)参加省内相关学会的学术交流费(有论文入选者);
(六)特支费(最高3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术交流、学术团体资助经费及基地配套经费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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