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科研培育与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03/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见附件1)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见附件2),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利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开展自主选题科学研究工作的管理。
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由财政部、教育部设立并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拨入学校指定账户的基本科研业务费,专款专用,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集中核算。
第三条  学校以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立“暨南大学科研培育与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用于支持我校中青年教师和品学兼优且具有较强科研潜质的在校学生,自主选题开展前瞻性与基础研究、或技术创新与应用研究工作。通过创新基金的支持,力争培养一批创新型科研人才和团队,培育一批创新型科研项目和成果,提升我校科学研究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分配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不搞平均分配,不搞照顾性分配。以校级科研项目立项的方式予以资助,不提取管理费,不计入工作量考核,不用于职称评审。
第五条  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严格按预算制课题方式进行管理,并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为主任、主管科技副校长为副主任的“暨南大学科研培育与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 负责审议暨南大学科研培育与创新基金的规划和管理政策,协调相关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科研培育与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审批经专家评审后遴选出来的创新基金项目。
第七条  科研培育与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遴选、评审、立项、检查、结题、各种材料的申报和联络,以及其他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等。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按学科类别分设医学、生命、理工、经管及文史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按学科指导科研培育与创新基金项目规划的制定、指南的编写、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主要包括:
(一)青年项目。
(二)杰出人才培育项目。
(三)团队项目。
(四)前瞻性与技术创新项目。
(五)国家项目培育专项。
(六)软课题。
第九条  青年项目:主要资助35岁以下,尚未独立承担省部级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的在我校工作的博士毕业的青年教师,以及有科研潜力的优秀在读学生。
第十条  杰出人才培育项目:目的在于为学校培养杰出人才。主要资助主持过两个以上国家级项目(含青年基金)或主持过1个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类项目,或获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或作为第一作者获得人文社科省部级二等级以上奖励,或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评价良好以上,今后有望获得国家杰出人才类项目,或成为国家重大科研计划首席科学家等的中青年教师。
第十一条  团队项目:目的在于培养以杰出人才为核心的创新团队。根据我校的现实情况,分领军团队、优秀团队两个层面,分梯度逐步进行培养。
第十二条  前瞻性与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年轻教师开展瞄准世界科学发展前沿、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学术思想新颖的前瞻性与基础研究项目,以及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家重大需求和服务于地方区域建设为导向的技术创新与应用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前瞻性与技术创新项目重点支持我校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领域以及围绕着国家重大需求而开展的重大项目的预研项目。
前瞻性与技术创新项目将优先资助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围绕其研究方向开展的前瞻与基础研究或技术创新与应用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国家项目培育专项:资助教师当年申报国家级项目;虽经通信专家评审取得参加会议评审或答辩资格,但最终由于名额限制而未获得资助,有望在下一年度取得突破的项目。
第十四条  软课题:主要用于研究创新基金在运行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研究创新基金的运行机制模式等;研究创新基金的战略规划和指南设立;研究学校前瞻性学科发展规划;研究科研管理信息化系统等。
第十五条  每位申请人只能承担一项创新基金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申报创新基金项目时,申请人必须根据申报的有关具体要求填报申请书。
创新基金不资助与国家科技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竞争性选题重复,或与企事业单位已有成果、已公布有重大进展的科研项目重复的研究。
除项目研究可能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外,基本科研业务费也不资助国际上已做过的研究项目。
第十七条  创新基金的资助项目,将按相应评审程序进行遴选,遴选结果报暨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审批立项。
项目资助方案确立后,在校内公示无疑议后,学校管理部门将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创新基金的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确定后,科研培育与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将代表学校与项目负责人签订项目任务书。
签订项目任务书时,项目负责人应同时提供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的详细的项目研究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学校科技处对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实行动态追踪管理,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总结等报告。
第二十条  暨南大学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必须标注“暨南大学创新基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  暨南大学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按校内有关规定计入考核、职称评定以及奖励等。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暨南大学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预算执行。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所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并按照暨南大学创新基金的可开支范围合理编制经费使用预算。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卡应与项目一一对应,独立核算。
第二十三条  暨南大学创新基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含出差补助)及市内交通费。
(五)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八)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吸纳的毕业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暨南大学创新基金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暨南大学创新基金严禁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暨南大学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的经费预算按项目执行年度结算。
科研培育与创新基金管理办公室将项目负责人提供的项目研究经费预算同时交学校财务处备案,作为报账依据。
项目必须严格按预算使用经费;若经费有结余,则予以收回,作为暨南大学创新基金使用。

第五章  回避与保密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项目资助工作的公正性,须遵守以下回避规定:
(一)参加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回避直系亲属及可能影响公正性的申请项目的评审。
(二)专家评审组成员须回避本人申请和参加的申请项目的评议和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为切实保护申请者和评审者的权益,参加评议、评审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剽窃申请者的研究内容。
(二)不得泄露同行评议专家姓名和单位。
(三)不得泄露评议、评审过程中的情况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

第六章  监督与审计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与监察办公室和审计处负责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就项目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违背科学道德、违反本办法,以及违反国家、学校其他有关管理办法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缓拨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撤销资助项目、停止申请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检与监察办公室受理有关创新基金资助与管理工作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条  创新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暨南大学科研培育与创新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调整有关政策,制定和修改相关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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